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质量负责人、检验员实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来,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整体质量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QS标志已成为食品质量安全的保证,广大消费者自觉选购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为了促使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持续满足取证条件,不断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关于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质量负责人、检验员实行登记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负责人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指定一名食品质量负责人,并到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办办理备案手续。
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检验员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指定专职食品检验员,并到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办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负责人管理规定》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检验员管理规定》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验人员登记备案表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登记备案表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食品 登记管理 通知
抄送: 温州市质监局,温州市局食品处,市府办,市食品安委
会,陈向东副市长,胡晓翔副市长。
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0日印发